山西省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山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有效防范和處置非煤礦山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保障非煤礦山企業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訂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及《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文件。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2)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比照本預案分別制訂本級、本部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非煤礦山事故)應對工作預案。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體系
山西省非煤礦山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省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應急工作組、市(縣)級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專業救援隊伍、相關企業應急組織等組成。
2.2 指揮機構與職責
2.2.1 省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省指揮部總指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秘書長、省安監局局長擔任。省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土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廳、省煤炭廳、省國資委、省安監局、省氣象局、省軍區、武警山西總隊、山西電監辦、山西保監局、新華社山西分社、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為省指揮部成員。
其職責是:全面負責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督促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非煤礦山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負責制訂重大以上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協助國務院及其相關部委做好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工作;建立山西省非煤礦山事故預測預防預警機制;負責信息發布工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工作的重要情況和建議。
2.2.2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置及職責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省安監局局長兼任。
其職責是:貫徹落實省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各有關部門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省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非煤礦山事故的預防、處置工作,對特別重大、重大非煤礦山事故進行核查,負責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工作,檢查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協助調查特別重大、重大非煤礦山事故;組織修訂省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演練工作;建立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庫;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省委宣傳部:維護現場正常的新聞采訪秩序,及時做好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輿論,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相關應急救援物資監測網,建立與應急救援物資相關生產和儲備信息庫以及必要的聯系溝通機制,實行動態管理;負責相關非煤礦山應急物資儲備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
省經信委:負責應急狀態下緊缺物資生產組織工作,承擔重大以上事故應急狀態下煤、電、油、氣緊急調度和綜合協調,按照現行醫藥儲備體系負責醫藥用品的調撥供應。
省公安廳:負責非煤礦山事故現場重點目標的安全保衛,并依法打擊事故發生后現場周邊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事故影響范圍臨時封閉道路并設立警戒區域,維護好非煤礦山事故現場治安秩序,防止發生其他影響社會穩定事件;根據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指揮消防部門針對現場情況,參與應急處置;負責事故現場周邊交通管制及疏導工作,確保事發地應急救援通道便捷暢通。
省民政廳:負責因非煤礦山事故造成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組織、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規范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勞動用工和備案制度,依法督辦和查處非煤礦山企業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事發地有關部門事故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和受災人員再就業工作;組織實施事故后傷殘等級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處置事故專項經費的預算、撥付和監督使用;指導各市級人民政府建立事故應急救援專項經費預算和非煤礦山救護隊日常經費的保障工作。
省國土廳: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非煤礦山企業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參與因超層越界開采、無證開采引發的非煤礦山地質災害的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開辟救援綠色通道,協助調集、征用救援車輛,對被損壞公路進行搶修、維護,保障公路運輸暢通。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協調事發地衛生部門開展非煤礦山事故傷員、被困獲救人員醫療救治和事故現場衛生防疫等工作;根據現場醫療衛生救援需求,協調調動省及周邊市、縣醫療衛生資源給予支持和援助,協調配合公路、鐵路、民航等部門開展傷病員轉運工作。
省國資委:參與省屬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省屬非煤礦山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
省煤炭廳:根據搶險救援需要,協調調動全省礦山救護隊和煤礦鉆探排水隊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省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調動全省非煤礦山救護隊實施搶險救援;向省指揮部提出事故應急處置建議;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建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專家庫,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省氣象局:負責為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提供氣象監測、檢測和氣象預報等工作,與各成員單位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氣象信息通報機制,為及時預警預防事故發生提供科學依據。
省軍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組織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應急分隊,協調駐地部隊,參與非煤礦山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武警山西總隊:負責事故現場救災物品、要害部門和重要目標的外圍警戒;負責調動指揮所屬部(分)隊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山西電監辦:負責協調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的電力保障工作。
山西保監局:負責事故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保險公司及時開展勘查理賠工作。
新華社山西分社:負責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報道事故救援情況,引導媒體輿論導向。
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在第一時間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當發生重大以上非煤礦山事故時,事發地人民政府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相關保障。
2.3 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省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安全保衛、醫療救護、后勤保障、善后處置、新聞報道、技術專家等應急工作組。
2.3.1 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省安監局
成員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在省指揮部領導下,履行會議組織、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資料管理等職責。
2.3.2 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省安監局
成員單位:省公安廳、省煤炭廳、省軍區、武警山西總隊
主要職責:負責實施省指揮部批準的搶險救援方案;負責向保障部門提供搶險救援所需物資清單;負責向有關部門提供救援所需各類圖紙資料;負責組織指揮救援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實施搶險救援。
2.3.3 安全保衛組
牽頭單位:省公安廳
成員單位:武警山西總隊、省軍區
主要職責:負責保護事故現場,維持事故單位的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對進出事故現場及主要救援物資運輸道路進行管控,保證搶險救災工作正常進行;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
2.3.4 醫療救護組
牽頭單位:省衛生廳
成員單位:省經信委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調配救護車、醫療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等衛生資源,開展事故傷員或中毒人員急救轉運、救治和現場衛生防疫工作;組織協調衛生應急藥品、器械等物資調配工作。
2.3.5 后勤保障組
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成員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氣象局、山西電監辦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搶險救災物資的聯系、采購、供應、車輛及油料調配;為各級指揮人員、具體實施搶險人員提供生活和休息場所;為事故救援過程中提供氣象監測、檢測和預報等工作;與相關電力企業保持聯絡,保證事故現場電力供應;負責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存放與保管;負責開辟救援綠色通道,協助調集、征用救援車輛,對被損壞公路進行搶修、維護,保障公路運輸暢通。
2.3.6 善后處置組
牽頭單位:省安監局
成員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公安廳、山西保監局、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
主要職責:負責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工作;負責遇難人員處理工作;負責其他有關善后處理工作。
2.3.7 宣傳報道組
牽頭單位:省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省安監局、新華社山西分社、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
主要職責:維護現場正常的新聞采訪秩序,及時做好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8 技術專家組
牽頭單位:省安監局
由安全管理、應急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工程搶險等相關專業部門的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參與非煤礦山事故搶險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訂;分析事故原因、災害情況的演變和救援技術措施;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建議,為事故防范提出指導性措施,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撐。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控與報告
(1)省指揮部建立山西省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事故預警預防機制,貫徹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和聯測聯報、分工負責的原則,完善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建立健全山西省非煤礦山事故預測預警體系。
(2)省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市縣級人民政府之間建立全省非煤礦山事故風險信息通報機制。
(3)省有關部門對所監管企業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非煤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建立非煤礦山重大危險源數據庫。
(4)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引發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危險因素數據庫,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并落實好評估備案工作。
(5)非煤礦山企業發現生產安全事故征兆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力量到現場進行復核確認,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事態嚴重的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3.2 預警分級與發布
非煤礦山事故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一級(紅色)為最高級別。
三、四級預警信息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有關部門在非煤礦山事故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跨市級行政區域的黃色、藍色預警公告發布,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發布。
預警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預警區域或場所、險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災情概要、有關預防預警措施及工作要求、發布機關等。
3.3 預防預警行動
紅色、橙色預警公告發布后,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省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分析事故預警信息,對情況特別嚴重的建議省人民政府及時提升預警級別。黃色、藍色預警公告發布后,市縣級人民政府要進入應急狀態,做好應急響應各項準備工作。
各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紅色、橙色、黃色、藍色預警信息后,分別進入紅色、橙色、黃色應急準備。
紅色應急準備,應急救援隊伍進入臨戰狀態;指揮部人員24小時堅守崗位,開通全部通信聯絡方式,對可能發生的非煤礦山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隊伍開始臨戰動員,對救援人員進行分組、對救援任務進行分解;落實各項保障措施,重型應急裝備根據需要開始進入臨戰狀態;完善應急響應行動方案,完成一切臨戰準備,隊伍處于待命出發狀態。
橙色應急準備,應急救援隊伍實施領導帶班值班;值班人員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系;救援隊伍開始戰備動員,對應急救援任務進行討論分析;根據應急救援任務需求補充應急物資,輕型應急裝備開始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完成一切臨戰準備。
黃色應急準備,應急救援隊伍要加強應急值班,建立與有關方面的聯系;啟封、檢修、補充應急裝備和物資;制訂應急響應行動方案,開展戰前應急訓練。
藍色應急準備,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值守和聯系,關注事態發展。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信息報告
非煤礦山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在1小時內報告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送非煤礦山事故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非煤礦山事故信息;必要時可越級報告。
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事發2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
事故特別緊急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做簡要報告,然后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
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事發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或外國人員時,省指揮部要及時通知省臺辦或省外事僑務辦,并協調傷亡人員家屬,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4.3 分級響應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及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一級應急響應由省指揮部或由省指揮部配合國務院有關部委實施。二級應急響應由省指揮部組織實施,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揮部要求密切配合,進行應急處置。三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指揮部辦公室進入預警狀態,為擴大應急響應做好準備。四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進入預警狀態,為擴大應急響應做好準備。
4.4 響應程序
4.4.1 進入啟動準備狀態時,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現場救援進展情況,省指揮部執行如下響應程序:
通知省指揮部成員和有關單位、專家、隊伍做好應急準備;向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導意見;派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提供相關的預案、專家、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組織專家咨詢。
4.4.2 進入啟動狀態時,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現場救援進展情況,省指揮部執行如下響應程序:
通知省指揮部成員集合,組建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及應急工作組;組織專家咨詢,提出事故救援指揮協調方案,提供相關的預案、專家、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有關領導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組織、協調、指揮救援;通知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通信、氣象、物資、經費等應急救援支援工作;調動有關隊伍、專家參加現場救援工作,調動有關裝備、物資支援現場救援;及時向公眾及媒體發布事故應急救援信息,掌握公眾反映及輿論動態,并予以回復有關質詢。
4.5 指揮和協調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先期救援。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較大、一般事故由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救援省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事故救援。重大以上事故發生后,按照本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省指揮部協調指揮的主要內容是:根據現場救援工作需要和全省應急救援力量布局,協調調動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救援工作,提出現場救援方案,制訂防止事故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適時通知有關方面啟動相關應急響應;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單位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時,可調動駐地部隊參加應急救援。
4.6 現場緊急處置
非煤礦山事故現場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省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涉及跨市或跨領域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省指揮部協調實施。
針對非煤礦山事故中可能出現的爆炸、水災、火災、中毒等事故特點,在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迅速組織周圍群眾撤離危險區域,維護好社會治安,同時做好撤離群眾的生活安置工作;封鎖事故現場和危險區域;迅速撤離、疏散現場人員,設置警示標志,同時設法保護相鄰裝置、設備,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災害;事故現場如有人員傷亡,立即調集相關的醫療專家、醫療設備進行現場醫療救治,適時進行轉移治療;做好現場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避免燒傷、中毒等人身傷害;及時制訂現場其他突發事故搶險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保護國家重要設施和目標,防止對河流、水庫、交通干線和環境等造成重大影響。
4.7 應急人員防護
4.7.1 應急救援人員防護
搶險救援以專業礦山救護隊為主、其他救援人員為輔,嚴格控制進入事故現場人員的數量。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根據非煤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所有搶險救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現場實施搶險救援工作。所有搶險救援工作地點均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份、風向、溫度和監控工作環境等,保證救援人員安全。
4.7.2 群眾應急防護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做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宣傳安全防護知識,及時制訂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8 信息發布
省指揮部負責特別重大、重大事故信息對外發布工作,市、縣級指揮部負責較大、一般事故信息對外發布工作。非煤礦山事故信息的發布應當準確、客觀,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維護社會穩定。
4.9 應急結束
非煤礦山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受傷、受困人員搜救工作結束,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非煤礦山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重大以上(含重大)非煤礦山事故由省指揮部現場確認后,宣布應急處置結束;重大以下非煤礦山事故由市、縣級指揮部現場確認后,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重大以上非煤礦山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較大非煤礦山事故善后處置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一般非煤礦山事故善后處置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善后處置事項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災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2 保險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井下工人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工作的監督檢查。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承保機構及時派員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災人員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
5.3 調查與評估
非煤礦山事故調查工作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省指揮部負責對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進行總結,根據事故現場檢測、鑒定的數據,分析原因,評估應急響應情況。重大以上非煤礦山事故的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較大、一般非煤礦山事故的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省指揮部辦公室。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有非煤礦山企業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大中型非煤礦山企業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未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小型非煤礦山企業,除應建立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外,還必須與鄰近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隊伍。
公安消防部隊是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職消防力量、社會志愿者是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補充力量。
6.2 經費保障
由財政負擔的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資金,按照現行財權、事權劃分的原則分級負擔。非煤礦山企業必須設立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儲備制度。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和投保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3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組織協調省內衛生資源對事故傷員實施醫療救治,并根據人員傷亡情況和醫療衛生保障需要,協調省經信委落實相關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供應、調撥。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按照指令迅速進入事故現場指定區域實施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6.4 物資、裝備保障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調撥和緊急配送,確保救災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加強應急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及時補充和更新。要與其他省(市、區)和地區建立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急需時能迅速調入救災物資。必要時,可以依法征用社會物資。
非煤礦山企業根據企業規模,按照有關要求和生產條件,負責儲備必要的救災設備和物資。
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企業要根據本地區、本企業非煤礦山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點,建立專業隊伍,儲備有關特種裝備。依托現有資源,合理布局并補充完善應急救援力量;統一清理、登記可供應急響應單位使用的應急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應的保障措施。
6.5 交通運輸保障
省公安、交通運輸、鐵路、航空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交通保障的組織、實施。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負責交通工具的調遣,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輸送安全。公路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
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并組織和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開設應急救援專用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車輛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救援現場。
6.6 通信與信息保障
省指揮部成員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根據《山西省通信保障應急預案》要求,確保通信聯絡暢通,單位的調度值班電話應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建立、更新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市有關部門、各非煤礦山企業應急機構以及省內各礦山、非煤礦山救護隊、應急救援專家、省內礦山救援裝備物資生產或儲備單位的通信聯絡信息庫。
6.7 預案宣傳、培訓、演練
6.7.1 宣傳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向公眾及非煤礦山企業員工宣傳非煤礦山行業的危險性、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險知識,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非煤礦山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
6.7.2 培訓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非煤礦山企業要制訂落實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及管理人員的培訓計劃,提高其專業技能及應急處置能力。對社會應急救援志愿者要進行培訓,形成專業應急隊伍、企業專兼職救援隊伍和社會志愿者共同參與的應急救援體系。
6.7.3 演練
省指揮部每年會同有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組織一次綜合實戰應急演練,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能力,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非煤礦山企業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有關應急救援機構和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于演練結束后向省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書面總結和評估報告。
7 附則
7.1 預案修訂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有重大改變,在執行過程中存在重大缺陷或在演練評估過程中有漏洞時,由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修訂完善。
7.2 獎勵與責任
對在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在預防事故或搶險救災中表現突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對應急救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在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救援義務的;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拒不執行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以及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對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問責。
7.3 預案制訂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安監局制訂并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