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急響應
(一)響應分級。
1事故分級。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嚴重性、影響范圍和緊急程度,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為4級:
(1)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危險化學品事故;需要緊急安置10萬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2)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危險化學品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傷)的危險化學品事故;需緊急安置5萬人以上不足10萬人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3)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傷)的危險化學品事故;需緊急安置1萬人以上不足5萬人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4)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傷)的危險化學品事故;需緊急安置不足1萬人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等。
2響應分級。
對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等級劃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分為4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后,一般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級響應:
(1)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啟動縣(市、區)應急預案并向設區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2)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啟動設區市的應急預案并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3)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啟動本預案(省級)并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4)發生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啟動本預案(省級)并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請求國家啟動國家級有關應急預案。
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在編制本級政府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時,要依據本預案和其他相關規定明確預案的事故分級和應急響應分級。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所在地政府要根據事故態勢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及時、有效進行處置,并按規定報送有關信息。
(二)響應程序。
1本預案的啟動條件。
(1)發生的事故等級達到較大級或者設區市應急預案啟動后,經設區市政府請求,本預案進入啟動準備狀態。
(2)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級危險化學品事故,超出設區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設區市行政區域、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以及省政府認為需要省安委會處置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由省安委會決定啟動本預案。
2響應程序。
進入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響應狀態后,省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以及事故發展態勢和現場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省安委會辦公室迅速通知省安委會相關領導和成員部門進入應急狀態,通知有關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準備。
(2)迅速啟動本部門本單位應急預案。
(3)立即啟動本部門本單位應急值守機制,密切關注、追蹤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
(4)建立通報機制,加強部門間信息通報,及時向省安委會及其他成員單位通報相關信息。
(5)根據獲知的事故現場態勢、本部門的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組織本系統專家進行分析、會商,擬定應急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協調指揮方案,向省安委會辦公室提供本部門相關的應急方案、專家、隊伍、物資等信息。
(6)向事故發生地設區市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導意見。
(7)在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協調下,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組成的事故現場工作(督導)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
(8)省安委會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做好交通運輸、通信、氣象、物資、財政、環境保護、治安、人員疏散安置、應急裝備、應急力量等方面的協調、支持工作。
(9)在省安委會辦公室的協調、指揮下,調動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專家組、裝備物資支援現場搶救。
(10)在省安委會統一領導下,及時向公眾和媒體發布事故預警,組織公眾疏散撤離、安置;向公眾和媒體通報事故應急救援情況的信息,掌握公眾反映及輿論動向,解釋有關質詢。
(11)需要時,省安委會辦公室應從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采集與事故相關的化學品基本數據與信息,為應急決策和方案制定提供相應的信息支持。
(12)發生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省安委會辦公室應及時向國家應急指揮中心報送事故信息。
3信息處理。
(1)省、設區市安委會辦公室要與事故發生地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保持通信聯系,跟蹤事故態勢、應急工作進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響等信息,保證應急情況信息及時互通,為指揮機構決策提供及時、準確的現場信息。
(2)省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向省安委會、省政府應急辦通報事故信息,并根據需要,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協調相關支援工作。
(3)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者外國人時,省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通知省外辦。
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由省安委會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4指揮與協調。
(1)指揮與協調機制。
進入應急狀態后,由省安委會統一領導、協調和指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工作。
省安委會辦公室要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具體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事故現場的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工作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直接負責。
省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含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的應急救援力量及省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專家隊伍趕到現場后,其現場負責人要立即向場指揮部報到并成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救援指揮。
事故發生地設區市的應急救援力量在設區市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當省安委會派出事故現場工作(督導)組時,所有地方應急力量接受省現場工作(督導)組的指導。
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派出的應急救援隊伍接受省安委會的統一指揮。
省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接到省安委會的命令后,要立刻組織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根據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不同類別和危害特性,結合隊伍的專業專長和職責展開相應的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