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強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督促社會單位認真落實《黑龍江省賓館(飯店)等19類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指導意見》,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價制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消防專業技能,積極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和器材、開展滅火應急疏散演練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應與公安消防部隊聯合開展一次無預警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2011年全省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全部達到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2012年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單位全部達標,2015年所有社會單位全部達標。
(十)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各級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火災規律和重大活動、重要節日期間及重點時段的消防工作特點,堅持常態化檢查與專項治理相結合,強力整治火災隱患。要強化重點地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整治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出租屋、“三合一”場所以及商業密集區、交通樞紐周邊等地區的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針對建筑消防設施合格率低、人員密集場所采用可燃有毒材料裝修等突出問題,消防部門要持續開展建筑消防設施專項治理,聯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大裝修材料見證取樣檢驗和違規裝修材料強制拆除工作力度,聯合質監、工商等部門開展消防產品打假活動,加強對消防產品生產與經營領域的監管。要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各級政府對依法報請停產停業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在接報后7日內作出決定,并組織相關部門督促整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對群眾舉報的火災隱患及時進行查處。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對消防工作的輿論監督作用,有關部門對媒體反映的問題要認真對待,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十一)從嚴管控火災高危場所。要探索制定地方性政策,明確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督促全省火災高危單位強化日常管理措施,建立專職消防隊,設立消防應急執勤點,按規定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定期開展實戰演練。要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價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要明確火災高危場所的界定范圍、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
(十二)加強農村、社區防火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消防安全組織,加強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尚未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或總體規劃中缺乏消防專門內容的建制鎮應完成編制任務,規劃不合理的要及時修編。成片改造或新規劃建設的新農村應按照標準同步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要在公安派出所全部建立消防警務室,落實民警負責村屯防火工作責任制。要大力推廣社區、農村消防工作經驗,樹立火災防控工作典型。2011年年底,全省各市地40%的鄉鎮、社區建設達到優秀標準;2012年年底,50%達到優秀標準;2015年年底,100%達到優秀標準。
四、深化力量體系建設,切實增強滅火和應急救援實戰能力
(十三)加強公安消防部隊專業化建設。公安消防部隊要加強消防特勤、專業處置隊伍和訓練基地建設,強化各級指戰員專業訓練,加強對高層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以及大跨度、大空間商(市)場、廠房等特殊火災撲救的技戰術研究和演練,努力提高滅火和應急救援水平。要大力培養一線亟需的消防專業人才,在提拔使用等方面出臺傾斜政策。要根據消防工作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消防工作專家人才儲備庫。
(十四)加強公安消防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意見》(黑政發〔2010〕61號)、《黑龍江省加強公安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劃(2010—2012年)》(黑政辦發〔2010〕44號),著力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骨干作用,積極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地震等自然災害事故,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和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同有關專業隊伍做好其他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
(十五)加強多種形式消防力量建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公安部等7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0〕37號),在經費投入、完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落實傷殘撫恤待遇、減免相關稅費、建立激勵機制、支持再就業等方面,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為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發展提供政策保障。要積極探索完善消防文員工作制度,試行經省級以上消防培訓考試合格的消防文員協助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要積極出臺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及相關配套標準。要督促應當建立而未建立專職消防隊的鄉鎮和企業建立政府或企業專職消防隊,其余鄉鎮、行政村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治安聯防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者消防執勤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檢查和指導,推進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健康發展,使其能夠協助公安消防部隊共同完成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公安消防隊新增消防站現役人員編制不足時,可采取現役消防員與專職消防隊員聯合執勤訓練的方式建隊。
(十六)強化聯動機制建設。各級政府應建立公安、消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保、氣象、地震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全面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預案啟動、組織機構、通信聯絡、力量調集、組織指揮、任務分工、戰勤保障等程序規定。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輔助組織指揮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術支持。各級政府應當每年至少召開1次應急救援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分析研判形勢,提出工作意見;每年至少組織1次聯合應急救援演練,提高綜合性應急救援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