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仍屬災害多發國家,火災、自然災害、道路交通事故和公共衛生事故等各種災害事故時有發生,加上我國當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期,許多社會群體性事件也正處于高發期,這些都對保持經濟建設快速發展、國力日益增強的戰略機遇期的安全團結局面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加強戰勤保障管理工作,提高戰勤保障能力,日益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保障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情況的迫切需要,同時也被提到長期與火災和各種災害事故做斗爭的公安消防部隊的重要日程。因此,準確界定公安消防部隊在戰勤保障管理工作的相應地位,最大限度發揮這支隊伍的優勢,是做好應急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課題。結合實際簡要談一談如何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部隊的戰勤保障優勢,打造應急搶險救援的尖刀隊伍。
一、準確把握公安消防部隊在戰勤保障中的優勢
據不完全統計,國家公布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框架體系中,包括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在內的100余種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涉及消防部門的有60余種,這都表明,當前中央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已經將公安消防部隊做為一支應急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實踐也表明,公安消防部隊在戰勤保障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優勢。
(一)組織優勢。公安消防部隊是納入武警序列的公安現役部隊,是一支實行軍事化管理的紀律部隊,具有嚴密的組織體系和一整套經過長期檢驗的運行流程,官兵的學習、訓練、工作、生活都嚴格按照《條令條例》及執勤條令貫徹落實。官兵長期接受先進思想、文化教育和嚴格的消防專業技能訓練,具有人員集中、思想穩定、紀律嚴明、行動迅速、作風果敢、搶險技能全面等特點,在搶險救援行動中能隨時拉得出、打得贏。
(二)勤務優勢。根據執勤條令,消防部隊 24小時全天候執勤,具有一整套科學的指揮體系,能夠做到令行禁止,各地市級城市一般均已建立消防調度中心并與當地公安機關實現“三臺合一”并機運行,信息調度通暢,部隊一遇火災、突發事件,即能隨時出動,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另外,消防部隊對轄區重點單位、道路、水源、建筑物結構、性能等比較熟悉,并針對不同場所制定了災害事故處置預案,經常性地開展實戰演練。而且做為“養兵千日,用兵千日”的隊伍,一直在歷次重大災害處置中擔負著搶險救援工作重任,積累了相對豐富的處置經驗。
(三)裝備優勢。近年來,隨著火災隱患和各類事故數量的增加,地方政府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經費投入不斷增加,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器材裝備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目前,搶險救援車、洗消車、舉高車、消防坦克、生命探測儀、熱成像儀、等離子切割器、救生艇、消防機器人、搜救犬等各種先進的破拆、防化、防毒、洗消、堵漏裝備陸續列裝消防部隊,在各種搶險救援力量中,消防部隊的裝備器材品種最為齊全,利用率也最高。
二、正確認識制約公安消防隊伍戰勤保障能力的因素
公安消防部隊一方面正在積極參與應急管理工作,但在實踐中也日益暴露出一些問題,必須正確認識并及時解決,才能更好地發揮優勢,推動應急管理工作這個大體系的健全發展。
(一)公安消防部隊承擔搶險救援任務的立法局限。
《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對公安消防部隊參與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給予了明確任務界定,前提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但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不適應性,尤其是一些小型突發性事件處置中表現尤為突出。以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為例,處置此類事故第一時間到場的一般都是消防部隊而非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為搶救生命,避免貽誤戰機,消防部隊指揮員一般會在地方政府相關人員未到場前或不到場的情況下下達行動指令。但由此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是:如搶險救援結束后,事故受害者如對消防部隊搶險救援工作提出異議,則在法律后果承擔上,公安消防部隊缺乏相應法律依據。盡管此類事件并不多見,但隨著搶險救援工作數量的增多,勢必將成為一個新的課題,因此,法律授權與實際搶險救援工作需要之間有一定的矛盾,也勢必影響一些搶險救援工作的開展。
